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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9-03-31浏览次数:3696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华大学学籍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部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邀约打人者;

(八)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九)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十一)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的;

(十二)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部分 处分机构、权限、程序及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机构和权限:

(一)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取证;

(二)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

(三)研究生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研究生部负责调查、取证;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本科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取证;

(五)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

(六)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七)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

(八)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九)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相关学院进行违纪事实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对违纪学生询问时,应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违纪询问记录》(此表见附件1),待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告单》(见附件2),报学生工作处履行相关手续。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原则上均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期限为12个月。学校给予毕业班学生的处分,处分期限视情而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时由学校自动办理解除手续。留校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研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或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即将毕业的违纪学生一般给予留校察看以外的其它种类处分,但严重违纪行为除外。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研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实际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学生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会议研究后行文;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会议研究后行文;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以下、警告以上处分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的期限从行文之日算起。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见附件5)。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起草,学校党政办公室编制文号印制,加盖学校公章下发。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易班等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班主任)和分管领导原则上每三个月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进行一次深入交谈,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其他方面的状况,并在《留校察看期间考察表》(此表见附4)中如实填写,在报送材料时,作为附件附于《西华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审批表》(此表见附件3)之后。

第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一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保卫部门配合处理。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做好与学生家长沟通和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文件、决定以及解除处分的文件、决定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一)在处分期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

(二)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其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格;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未解除的,同时取消其授予相应学位资格。处分解除的,则具备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和授予相应学位资格。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 申辩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应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5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理等申诉事宜。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学生工作处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

  

第五部分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三十七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等活动,或者利用邪教、迷信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及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打架(包括策划、邀约他人或支使他人等)者

1.组织打架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邀约其他同学而导致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群体性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校外人员打人者,加重处分;

2.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应邀到打架现场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应邀到打架现场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趁乱袭击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斗殴者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打架斗殴后,应通过组织解决,凡“私了”扩大事态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各种名目要求“私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私了”过程中,有侮辱他人人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扩大事态,引起新的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或作伪证者

1.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者故意掩盖事实或提供伪证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残者,除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赔偿伤者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胁迫他人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结伙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的主谋和骨干,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二次以上作案或作案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四)给偷窃、诈骗者放哨,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窝藏赃物、销赃、分赃者,给予与盗窃和诈骗者同样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八)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反学校学习方面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非法经商或其它票证贩卖活动及各类出租、转手谋利活动,违者将封存商品和有关票证及转手、出租的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一个学期内,凡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者

连续旷课第一个10学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其通报批评;第二个10学时,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给予警告处分;第三个10学时,在已受警告处分的基础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四个10学时,在已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基础上,给予记过处分;第五个10学时,在已受记过处分的基础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因连续旷课受到纪律处分五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累计旷课者

累计旷课第一个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第二个12学时,在已受警告处分的基础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个12学时,在已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基础上,给予记过处分;第四个12学时,在已受记过处分的基础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折算。

(四)不假离校者,每天按旷课5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5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五)实习期间,不假离队者,以旷课论处。

(六)一学期内的旷课与迟到、早退时数累积计算。开学无故迟到、未请假或批准请假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根据其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按照《西华大学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在校级比赛中发生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级(不含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级(不含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剽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屡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章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ODC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计算机系统管理和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险、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跟踪、恐吓、侮辱、诽谤他人,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六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网线,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保存电热棒、电饭煲、电炉等违规电器以及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除没收代管违规电器和相关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八)使用电热棒、电饭煲、电炉等违规电器以及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没收代管违规电器和相关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在床上或晚上熄灯后在寝室内用明火照明,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 含过道) 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西华大学学生宿舍空调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系、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酒后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或参与两次以上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严禁学生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行为管理,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